近日,國辦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制度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對新時代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進行了總體部署,為失信主體提供了更加規范、透明的修復通道。
信用修復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制度安排。此次《實施方案》的出臺,標志著我國信用監管正從“嚴進寬管”向“寬進嚴管”轉變,這一改革不僅是優化營商環境的必然要求,也是引導失信主體增強全社會誠信意識的重要途徑。事實上,信用修復制度是否完善,事關經營主體的發展質量,也影響著千萬勞動者的就業生計,其意義已遠超單純的制度調整。
我國信用體系建設歷經20多年發展,已建立起全球規模最大的征信數據庫。與此同時,我國信用體系長期存在的“重懲戒、輕修復”傾向,導致信用機制剛性有余而韌性不足。數據顯示,2024年,全國約有23%的中小企業遭遇過信用問題,其中近六成企業反映“不知如何修復信用”。
此次《實施方案》首次系統性地構建了涵蓋“申請—核查—公示—修復”全鏈條的制度框架,其創新性體現在三個維度:一是在時限上明確一般失信行為修復周期不超過1年,較原先平均縮短40%;二是在程序上推行“一網通辦”模式,將材料提交從平均17份精簡至5份;三是在標準上建立了全國統一的信用修復評估指標體系,終結了過去的“多頭管理”“各自為政”。
特別是《實施方案》基于“統一規范”原則,對現有信用修復環節進行了重塑,比如,要求各行業主管部門做到“五個統一”,即統一的信用信息公示標準、統一的失信信息分類標準、統一的信用修復申請渠道、統一的信用修復辦理時限要求、統一匯總共享信用修復結果。再如,在修復申請環節,申請材料精簡為法定責任義務履行完畢證明材料和信用承諾書兩項;在辦理環節,由“信用中國”網站統一接受信用修復申請;在公示環節,明確由“信用中國”網站負責信用修復結果信息的匯總、更新和共享,并作為信用修復決定書的主要提供窗口。
信用修復統一規則、規范流程,其核心要義在于實現“糾錯”與“容錯”之間的平衡。前不久,某電商平臺因系統漏洞導致消費者信息泄露而受到行政處罰。該企業通過新規中的“主動披露減免”機制,在完成數據安全升級和賠償方案后,信用修復時間從常規的12個月壓縮至3個月。這種制度設計既維護了監管權威,又給予經營主體改過的機會。值得注意的是,《實施方案》特別強調區分失信主體的主觀惡意與客觀過失,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失信行為建立特殊修復通道,體現了制度剛性與治理溫度的融合。
要讓信用修復真正成為市場經濟的“安全閥”,還需突破兩大現實困境:一是信息孤島問題。目前,一些部門的信用數據尚未完全互通共享,經營主體在完成信用修復后,銀行征信系統中仍顯示有不良記錄;二是專業服務缺失。一項調查顯示,八成以上小微企業需要在第三方機構指導下開展信用修復,但市場上合規服務的供給存在一定程度空缺。這些短板也提示我們,信用修復不能只局限在信用體系的文本中,信用體系建設需要更為系統全面的謀劃。
從更長遠看,信用修復制度的成熟度直接反映出市場經濟的成熟度,一個健康的信用生態本應具備自我凈化功能。令人欣慰的是,此次信用修復改革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創新性地加入了“信用承諾可視化”“修復效果跟蹤”等本土化設計,讓失信不再是“社會性死亡”,糾錯也成為可預期的制度安排,體現了中國特色信用體系的制度自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