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哲學
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的通知
粵府辦〔2025〕16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6月30日
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全省哲學社會科學工作者積極探索、敢于創新,勇擔新時代的文化使命,以優秀的研究成果推動廣東哲學社會科學事業繁榮發展,為廣東在推進中國式現代化建設中走在前列提供學理支撐和智力支持,省人民政府設立“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以下簡稱省社科成果獎)。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委宣傳部負責省社科成果獎的管理工作。在省委宣傳部的領導下,成立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評審委),負責評審工作。省評審委主任由省委宣傳部主要領導擔任,副主任由省委宣傳部分管社科理論工作的有關負責同志、省社科聯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省直有關部門和省內有關高校社科單位負責同志擔任。省評審委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評審辦)設在省社科聯,承擔省社科成果獎評獎日常工作。
第三條 省社科成果獎評審每兩年舉辦一次,每次獎勵成果總數500項,成果形式分著作、論文、調研報告三種,各設特、一、二、三等獎。其中,一等獎(含特等獎)不超過110項,二等獎不超過195項,三等獎不超過195項。在同一次評選中,每位申報人只能申報一項成果參評。
第四條 獲獎成果由省人民政府頒發獎勵證書和一次性獎金,標準為:一等獎著作5萬元/項,論文3萬元/項,調研報告3萬元/項;二等獎著作3萬元/項,論文1.5萬元/項,調研報告1.5萬元/項;三等獎著作1萬元/項,論文0.5萬元/項,調研報告0.5萬元/項。
第五條 在廣東從事哲學社會科學工作的個人或集體,正式出版的學術著作(含專著、譯著、工具書、古籍整理、人文社科普及讀物等),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理論文章,被地級以上市黨委政府、廳局級以上單位或大中型企業采納的研究成果(含調研報告、咨詢報告)均可列入評獎范圍。教材、教輔和文學藝術類作品除外。
第六條 省社科成果獎的評審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猿忠择R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文化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哲學社會科學的重要論述精神和對廣東系列重要講話、重要指示精神。
?。ǘ﹫猿止_、公平、公正,規范評審流程、嚴格評審紀律,加強學術規范,維護學術道德,營造良好學術生態。
?。ㄈ﹫猿衷鰪娭黧w性、原創性,倡導真研究問題、研究真問題,立足中國田野、研究中國實際、發展中國理論,積極推進構建中國哲學社會科學自主知識體系。
?。ㄋ模﹫猿只A研究和應用研究并重,對成果學術價值和社會效益進行全面綜合評價,對不同類型成果在具體評價標準上有所區分。
第七條 省社科成果獎的評選按初評、復評、終評、核準和公示的程序進行。
省評審委下設學科評審組(以下簡稱學科組)。初評、復評由學科組專家負責,終評由省評審委負責。學科組專家從專家庫隨機抽取產生。核準由省委宣傳部負責。
第八條 申報省社科成果獎的個人或集體,須將申報材料上報所在單位進行資格和誠信審查,經所在單位公示后向指定的受理單位匯總申報。省評審辦不受理個人申報。
第九條 省社科成果獎的評審工作接受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以及相關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實行評審結果公示制度和異議受理制度。
第十條 獲獎者的有關獲獎證明材料存入個人檔案,作為考核、晉升任用、評定專業技術資格時的參考。
第十一條 參評成果不符合政治導向要求,申報個人或集體存在弄虛作假或侵權等學術不端行為的,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參評資格;對已獲獎的,撤銷獎勵,追回獎勵證書及獎金,由有關單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存在以上行為的,取消申報人連續兩屆申報省社科成果獎資格。學科組專家、省評審委成員或工作人員違反評審工作紀律的,取消其參與評審的資格,并由有關單位依規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省社科成果獎的評審工作經費及獎金,由省財政在預算額度內從現有資金渠道安排。
第十三條 省社科聯根據本辦法制定省社科成果獎評審工作實施細則,按程序報省委宣傳部批準后實施。
第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省委宣傳部、省社科聯。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2日印發的《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勵試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