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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開 規章庫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006939748/1999-00045 分類: 勞動、人事、監察、通知
    發布機構: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成文日期: 1999-06-11
    名稱: 關于調整《廣東省失業保險規定》有關內容的通知
    文號: 粵府辦〔1999〕54號 發布日期: 199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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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調整《廣東省失業保險規定》有關內容的通知

    發布日期:1999-06-11  瀏覽次數:-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gif

    粵府辦[1999]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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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調整《廣東省失業保險規定》有關內容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第258號令發布的《失業保險條例》,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對我省現行的《廣東省失業保險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第49號令)中關于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等方面內容,作如下調整,請與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失業保險適用范圍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依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上述單位的失業人員依照《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非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中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人員可參照《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二、關于失業保險費征繳

      城鎮戶籍的職工個人(含自理口糧到城鎮落戶的農民)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個人不繳費。

      三、關于失業保險基金統籌層次

      我省失業保險基金在條件成熟的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條件不成熟的設區的市可實行市本級與所設各區統籌,待條件成熟時再逐步過渡到包括所轄縣(市)在內的全市統籌。各地要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全市統籌的步伐。

      四、關于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費的發放

      單位已為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一年以上,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繳費時間的長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按以下標準發給: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按其失業前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發給;以后每多繳納一個月的失業保險費加發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具體發放辦法由各市確定。

      五、關于失業保險基金開支項目

      取消失業保險期間的生育補助金支出項目。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停止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費。經辦機構經費,從2000年1月1日開始列入預算,由同級財政撥付。取消失業保險基金開支項目中的“促進就業費用”,增加“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具體補貼標準和辦法另行制定。

      六、關于失業保險費滯納金

      單位逾期未繳納失業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知其開戶銀行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失業保險基金。


    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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